[2021-02-01]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109年12月30日再度修正,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幅度不大,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程序簡化促進訴訟經濟: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在我國沒有送達處所的話,須向法院指定國內之送達代收人,以便利文書之送達,如果未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可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第133條、第149條)。
二、 擴大遠距視訊審理之適用:
言詞辯論程序中,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也可依職權裁定以視訊的方式進行審理(第211條之1),且此視訊審理之方式於準備程序中亦有準用(第272條)。
三、 增加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事件類型: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及「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類型,不論訴訟標的之金額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427條)。
四、 濫訴之防免:
1. 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之方式駁回濫訴:
原告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濫行起訴,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第249條)。
2. 濫訴之處罰:
(1) 法院得對濫訴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台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第249條之1)。
(2) 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均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由濫訴之原告負擔(第249條之1)。
關於原告濫行起訴之處罰於上訴人濫行上訴時亦準用之(第444條、第44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