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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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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間修正通過後,由於各界認為部分條文適用後將產生重大衝擊,故第6條有關特種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規定及第54條有關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本人提供個人資料之補行告知規定均暫未施行。為此,立法院特於104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正式施行日期訂定。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將「病歷」納入特種個資保護之範疇:本次修法將「病歷」與原本第6條所定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同列為特種個資之保護範圍。
  2. 特種個資之保障:修正前第6條嚴格限制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除非有當事人自願公開等有限事由,否則即便當事人同意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本次修法增列特種個資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尊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
  3. 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其「同意」不限於以書面為之:為因應目前網路及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將修正前所規定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修正為「同意」,不再限定以書面方式為之。取消書面要件後,當事人「同意」之事實,必須由蒐集者負擔舉證責任。但當事人受個資應告知事項之通知後,未拒絕而提供其個資者,推定其已同意。
  4. 縮減刑責:倘若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本法規定,因其非難性較低,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處以行政罰已足,爰將此部分之刑事處罰刪除。
  5. 刪除間接蒐集者履行告知義務之期限:關於舊法地54條規定間接蒐集之個資,蒐集者必須於一年期限內向當事人踐行告知義務,修法後已將一年之期限刪除,蒐集者僅需於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前告知當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