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30
雖然公司法經過近幾年之修正,已逐步降低最低資本額限制,終至全面廢除最低資本額制度。但為維持公司資本充實之目的,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方式仍設有限制。依公司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之出資方式有:
一、 現金:不論公司設立時或成立後發行新股,均得以現金出資,股東應繳足股款金額,不得分次繳納。
二、 股東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債權人以債作股,可改善公司財務狀況。
三、 公司所需之技術:對高科技導向之企業,技術之輸入有助於公司未來發展。
四、 事業所需財產:指現金以外之財產,如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
關於「以事業所需財產抵繳股款」之出資方式,依法僅發起人、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得適用,若對外招募公開發行,則仍應以現金為之(參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272條但書)。
依據經濟部88年4月30日商字第88206278號函釋,發起人於公司設立時,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1)財產必須為發起人所有;(2)須將所有權移轉給公司。
經濟部最近新頒佈之函釋(102年8月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本於88年函釋進一步闡釋,「提供一定期間之土地使用權」並非「財產」,故發起人不得於不移轉所有權之前提下,提供公司一定期間之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抵繳股款。換言之,租賃辦公室予公司使用,或設定地上權予公司均不得以之抵繳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