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每年可請三天生理假不列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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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2年11月26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修正案,新條文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因此於總統府公布後女性受僱者每年可請三天生理假,不列入病假計算,也不必檢附證明,保障女性勞工工作權益。
現行法規定,女性受僱者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個月亦得請生理假一天,但請假日數是併入病假計算,請假天數於三十日內,薪資係以折半發給。
未來一年可有三天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換言之,一年三十天病假加上生理假最多可請三十三天,而這額外三天生理假是不支薪的。而依據勞委會提出之「性別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刪除雇主得要求員工提出生理假證明文件之規定,若雇主要求員工提出生理假證明文件,可能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