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立法院通過專利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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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此一修正案目前正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尚未經總統公布,正式施行日期亦尚待公布。
修正重點主要係強化對專利權之保護,新增邊境保護條文,明定對有侵害專利權之虞之物之進口管制措施。關於申請查扣之程序,以下簡述重點:
一、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時,得釋明理由並提供相當於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向海關申請查扣。此一查扣之性質類似於民事保全程序中之假扣押,即海關雖查扣該進口物,但進口物是否確有侵害專利權之情事,仍應由專利權人於查扣翌日起12日內提起訴訟,交由法院實體審認。
二、 廢止查扣:倘若1.申請人未於查扣翌日起12日內(海關得視需要延長12日)未提起訴訟、2.申請人所提之訴訟經法院駁回或判決查扣物非侵權物確定、3.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4.被查扣人提供保證金二倍之反擔保,則海關應廢止查扣。
三、 費用負擔:若法院判決查扣物侵害專利權確定,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由被查扣人負擔;若申請人未依期限起訴、法院駁回或判決申請人敗訴確定,則相關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四、 損害賠償:若未來法院判決查扣物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確定,申請人即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及提供反擔保所受之損失。
此次修法後對企業之影響主要在於當企業獲悉有疑似侵害其專利權之物將進口時,得向海關申請查扣該批疑似侵害專利權物品,而法條刻意放寬對申請理由之要求,僅需敘明有侵害專利權之虞之理由,毋須達到「證明」之程度,以便有效事先防堵對專利權之侵害。而海關查扣疑似侵害專利權物後,於不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之情況下,企業及被查扣人均得要求檢視查扣物,以便雙方先行了解、評估查扣物之狀況,進而判斷是否確有侵害專利權之虞、如何主張權利及是否應繼續查扣或廢止查扣等。惟若企業未能取得認定遭查扣之物侵害專利權之確定判決,則須對被查扣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藉此防止專利權人不當申請查扣而侵害被查扣人之權益,故企業申請查扣前仍應審慎評估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