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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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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3年6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後,國內仍接連爆出胖達人、大統油品等食安問題,故政府於2014年2月5日再度公告修正該法,除更名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外,並強化對食品添加物之管理、要求食品業者落實自我管理,且提高違法行為之罰鍰及刑責。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強化對食品添加物之管控(3、8、15):
  (1) 規定製造、輸入食品單方添加物之業者,應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之准用許可字號;複方食品添加物則僅限由食藥署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組成。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儲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2) 衛生福利部正研擬「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草案,一旦施行後,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食品添加物之業者都需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2. 規範基因改造食品(21、22)
  (1) 輸入或生產基因改造之食品原料業者,應將基因改造之食品原料送交主管機關評估審查合格後,登記並發給許可,始得用做食品原料,否則最高得處30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
  (2) 食品中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明顯標示於容器或外包裝上,違者得處3萬元至300萬元之罰鍰。
  (3) 輸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業者有義務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來源及流向之追溯系統。
3. 要求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食品業者應自行或將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送驗,否則將遭食藥署要求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3萬元到300萬元之罰鍰。食品業者之類別、規模及相關受檢辦法正由衛生福利部研議中,預計於本法公布修正後半年內訂定相關規範。
4. 提高罰鍰及刑度:
  (1) 食品、食品添加物、容器、包裝等之標示、廣告如有不實、誇張之情形,罰鍰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400萬元。
  (2)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等如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違法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摻偽或假冒,或製造、販賣、使用有害之食品容器、包裝者,其罰鍰最高額由1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
  (3)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就下游製造、販售食品之業者而言,本次修法宜注意針對食品添加物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之標示義務,以及用於食品中之添加物僅限於有食藥署准用許可字號之單方添加物、或由經准用之單方添加物組成之複方添加物。後續並應持續關注食藥署公布應自行將產品送驗之食品業者規模、類別及相關辦法,以避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