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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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並施行,其重點摘要如下:
(1) 本修正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除受僱者外,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規定所招收之技術生或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亦有適用。此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亦適用本法規定。
(2) 雖然派遣勞工實際上由要派單位監督管理,但因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間無勞動契約關係,要派單位並非派遣勞工之雇主,導致要派單位是否對派遣勞工負有本法規定之雇主義務,有所爭議。為強化對派遣勞工之保障,本次修正除明確定義要派單位、派遣勞工及派遣事業單位外,更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對於本法規定性別歧視禁止(在提供教育訓練、福利措施之差別待遇)、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每日哺乳時間、為撫養幼兒而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視為雇主,而對派遣勞工負有雇主之責任。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用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申請復職,雇主無法定事由不得拒絕,本次修正更明定復職之定義,為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4) 加重雇主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除提高罰鍰外,主管機關並應公布違法者之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