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 經濟部於8月1日預告修正「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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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消費者可能因欠缺禮券發行人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之資訊,而承受不確定之風險,故現行規定乃禁止發行以第三方為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之禮券。然而,因商業經營模式的發展,市場上有非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者發行禮券之需求,因此經濟部於8月1日預告修正「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允許發行由第三方為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之禮券,並同時加強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其重點摘要如下:
1. 應記載事項:
(1) 針對第三方為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之禮券,明定此禮券之發行人實收資本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並要求發行人提供實際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且其履約保障機制則限於取得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等二項。
(2) 禮券若以磁條、晶片卡形式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如簡訊、二維條碼)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內容,並提供消費者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
2. 不得記載事項:
(1) 由第三方為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之禮券,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以保障消費者使用禮券時權益。
(2) 由第三方為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之禮券,不得記載於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
(3) 由第三方為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之禮券,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發行人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換言之,禮券發行人對此消費爭議時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