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勞動基準法部份修正條文業於104年2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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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份修正條文(下稱「本次修正」)業於104年2月4日生效,但關於勞工優先受清償之權利部份將於104年10月3日生效。本次修正主要包含以下:
1. 本次修正改善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現在勞工下列債權:(1)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2)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規定給付之退休金和(3)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任何上述未受清償之勞工債權應優先於其他無擔保債權受償。
2. 本次修正亦要求將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及依本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同時,勞動部得將雇主每月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提繳的費率,由現行的0.1%提高至0.15%。
3.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審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帳戶的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符合資格退休之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在隔年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否則,雇主可被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4. 金融機構審核雇主之貸款申請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該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其必要資訊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將再由勞動部擬定。
5.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所可處之處罰,將由目前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提高至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