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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行政法院判決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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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前於其104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中,就某一同時由中文與英文字所組成之系爭商標,認為其中文部分文字相較於英文部分不僅較小,且從文義上觀察,給人印象即為外文部分之直接翻譯,因此相關消費者於觀察系爭商標雖不至略去中文部分,但僅會作為英文部分直譯後相同意思之表現,因此認定系爭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在於其英文部分。又此主要識別部分與據以異議諸商標間,外觀僅有一字母不同,而讀音上兩者差異不大,故兩者於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均屬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