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文
  • |
  • ENGLISH

公司法: 公司法修正。

分享到
公司法今年5月1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並自同月22日生效,新增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前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此外,公司章程得訂明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新增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但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之。

新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應限於股東,故刪除原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員工分紅之條文,並新增第235條之1規定代之。立法理由亦說明員工分配紅利的成數,是「稅後」分配的概念,新法則採「稅前」的概念,亦即修法後員工酬勞應於公司支付營利事業所得稅前為之。

本次修法並未訂定罰則,然而公司將來如面臨分割、併購等公司重組議題而需修改章程,若不依照第235條之1規定修章,商業司將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