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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經濟部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優先權或展覽會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得以提出影本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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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商標申請人主張優先權或展覽會優先權時,必須檢附證明文件之原本或正本。然而,經濟部於104年7月13日修正發布商標法施行細則,免除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證明文件必須檢附正本之規定,此後申請人得提出證明文件之影本取代正本或原本。經濟部表示此乃係由於各國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申請案件,皆會將註冊申請資訊公布於網站,且提供網路查詢服務,故簡化申請程序,而智慧財產局為查核影本真實性,仍得通知申請人檢送原本或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