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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修正案於104年7月8日公布,將自105年1月8日施行(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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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保護措施與資訊透明度:
1.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明定於其進行併購事項時,應由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或股東會。
2.除本法明文無需通知股東之併購態樣,參與併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併購文件應記載事項、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股東,發送方式得以公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並備置於公司及股東會會場供股東索閱為之。
3.明定為併購目的,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金管會申報。
4.關於股東對併購事項表示異議並請求收買其持有股份者,明定公司與異議股東達成協議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90天內付款。若未於決議起60天內達成協議,則公司應於期滿後30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價格,並應支付股東該公司所認為公平之價格。若未達成協議之股東於前述期限內未被列為相對人或未收到對價、或發生公司撤回聲請或聲請經駁回,視為該公司同意股東請求收買之價格。

四、加強勞工保護: 明定於併購程序中,勞工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者,併購前之雇主仍應依法終止契約,並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