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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關於公司章程訂定分派員工酬勞之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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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於104年間新增第235之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前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關於修正後適用上之疑義,經濟部陸續於104年6月及105年1月間作出相關解釋,其重點如下:

  1. 倘公司於105年股東常會方進行修正章程議案,104 年度員工酬勞仍依修正後章程規定辦理。是以,105 年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應先討論修正章程議案,再進行104年度員工酬勞分派(依新章程)之報告案。
  2.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該修法目的係為獎勵員工,要求企業分享獲利,明定員工酬勞之決議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已屬法定最高董事會決議成數,自不得以章程訂定更高董事會決議成數,以符合保障員工之立法本旨。員工酬勞發放方式係專屬董事會特別決議之事項,不得於章程規定限以現金發放。
  3. 各公司至遲應於105 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否則將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