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 進口人應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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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3月16日發佈新聞稿提醒,進口人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若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涉逃漏稅情事,應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關務署指出,「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代理商代替進口人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的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代理商所簽合約,內容確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活動費用,依法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的報酬,依交易條件若由買方支付代理商之銷售佣金,仍需計入完稅價格。因此,進口人若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將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該署會以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