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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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近日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勞工權益加強保護,除法條明定生效期間者外,其餘修正均自總統府公布施行日起第三日生效,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 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為一例一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例假」屬強制性規定,僅
限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方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即便勞工同意,例假加班亦屬違法。「休息日」之出勤則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
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依法定條件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1.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
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 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併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不受每月46小時之限制。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勞工之國定假日自106年1月1日起,回歸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應放假之紀念日及
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
四、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1. 本次修法除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
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年以上、2年未滿維持現行之7日;10年以上者,亦仍隨年資之增加,
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2. 同時明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若雇主有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取代過往由勞資雙方協商方式。
3. 課予雇主義務應告知勞工其得依法排定特別休假。
4. 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過往,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
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此次修法後,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須折發工資。
5. 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之計算方式。
六、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此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七、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
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八、提高罰則部分: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
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