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單一構圖元素所組成,亦可能由設計圖案、數字、字母,或是其他文字等元素共同組成之連續圖案商標申請時,應以文字表明其「為連續圖案之商標」。若有使用於商品部分之特定方式、位置等情形,得以虛線表現其使用位置等,此際應以文字說明「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前述使用虛線方式陳現連續圖案使用之特定方式、位置或內容者,審查上常有助於判斷該連續圖案是否具識別性。
2. 識別性連續圖案的使用態樣,若非具有獨特而不尋常的特質,通常容易被消費者認為其為裝飾用途,而不會將此連續圖案當作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若被認定不具先天識別性,申請人應透過舉證的方式,來證明該連續圖案商標經其實際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的識別標識,具有後天識別性,方能獲准註冊。
3. 功能性
例如特定構圖元素所組成的連續圖案,若具有偽裝、便於隱藏的效果,而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可能認定具有功能性,而不得註冊。
商標圖樣及描述商標描述除了須明示「本商標為氣味商標」外,其內容應足以讓相關消費者直接與記憶中的氣味有所連結,進而能夠清楚認識、理解到申請註冊的氣味予人的感知為何。因此,不得僅陳述運用紅外線光譜分析、層離法、真空分餾、核磁共振,抑或是氣味偵測器(電子鼻)等技術或設備所獲致的分析結果。
2. 商標樣本可檢送申請註冊的氣味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是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等,作為氣味商標之樣本。倘若有檢附的困難,亦得檢送含有該氣味的試紙等作為商標樣本。
3. 識別性氣味要單獨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功能,一般需要能獨立於商品或服務的本質或被期待的商品或服務特徵之外,而屬於額外且特別附加的氣味,例如櫻桃味的機油。
4. 功能性就申請註冊的氣味是否具有功能性而不得註冊時,應先判斷該氣味使用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是否為不可或缺,或是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或品質。倘若不具前揭情事,則應進一步判斷該氣味是否提供其他真實且顯著的競爭上優勢,因而應該被保留於公共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