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立法院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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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月31日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居留等限制,並提供租稅、保險等優惠,國發會預計本法與其子法得於107年農曆年前同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等4證合一「就業金卡」,毋庸透過雇主提出申請,提供轉換工作之便利
性;且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由3年延長至5年。
2. 核發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自行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3. 開放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教師於補習班授課,不再侷限於外國語言教師。
4. 核發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尋職簽證。
5. 放寬廢止取得永久居留者須每年在臺居留183天以上之規定。
二、 鬆綁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
1. 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申請在臺永久居留。
2.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3. 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其符合居住期間條件之成年子女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4. 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由最長6個月延長至1年。
三、 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
1. 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勞退新制。
2. 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納入健保,免除6個月等待期。
3.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首3年,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部分,折半課稅。若資格不符,租稅優惠得遞延留用,遞延期間自首次符合條件之年度起算不
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