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修正後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於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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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條文已於10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公司法之修正,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承認未經我國行政機關認許或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同樣具有權利能力。
在公司法本次修正之前,外國公司如未向經濟部辦理認許,在台灣並不具備享受權利跟負擔義務之權利能力,不得作為權利主體。然而此一制度在實務上衍生諸多問題,造成各部會之解釋函中屢屢透過互惠原則的解釋方法,處理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是否能夠取得土地權利、辦理動產擔保抵押登記、取得商標權等各類問題,認為只要該外國公司之本國對於我國公司之權利給予保障,便例外地使未經認許外國法人能夠取得權利、受到保護,藉此來規避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無權利能力之問題。然而,此種處理方式不僅迂迴,且亦阻礙了台灣在國際經貿交流方面和世界接軌的腳步。
本次公司法的修正,積極鬆綁外資來台的限制,廢除「外國公司認許」的制度。此後,外國法人在我國當然享有權利能力,同時也簡化了外商來台設立分公司之行政程序及應備文件,毋須先經主管機關之認許,可逕行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
惟應注意者,雖然外國公司在我國可當然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但外國公司倘若欲於台灣經營業務,仍應先行依法辦理在台據點之設置程序。如未經相關分公司/子公司設立程序即以外國公司名義在台灣經營業務者,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