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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制定國民法官法,由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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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國民法官法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2日經制定公布,期使國民共同與法官參與刑事審判,親自見聞程序之進行與案件之事證,並與法官相互討論,進而共同作成判決。

國民法官法所定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於112年1月1日實施。

一、 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有依法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及義務,僅法律明文排除或法律賦予拒絕權之人除外。凡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我國國民,均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資格。

二、 適用之案件類型
由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案件,為檢察官起訴(公訴)且由地方法院審理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包含:
- 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罪、重大貪污罪等)。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酒駕致死、傷害致死等)。
然而,符合上述類型之案件若有特殊情形,得由法院個案裁定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至於少年刑事案件及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一律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三、 強制辯護
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應選任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四、 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之職權
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國民法官之職權原則上與法官相同,並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五、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國民法官由具備資格之國民中選任。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再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審判,並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備位國民法官除不得於終局評議時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外(僅得旁聽),其餘職權與國民法官相同,並享有相同之保障及權利。

六、 審判程序
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程序如下:
(一) 準備程序
(二)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三) 國民法官宣誓
(四) 審判前,由審判長說明案件審理程序
(五) 審判開始
(六) 證據調查
(七) 言詞辯論
(八) 終局評議
(九) 宣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