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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約定最高週年利率上限自20%調降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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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調降約定最高週年利率,並於同年12月30日通過「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修正草案」規定調降利率後之配套措施。

一、約定最高週年利率上限由20%調降為16%,超過16%部分約定無效
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而「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則將該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詳言之,民法第205條為民國18年訂定,至今已逾90年,鑒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以高達20倍的利息作為「利息上限」顯不合理,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
又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逾約定最高週年利率20%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司法實務(註1)認為,如債務人任意給付超過20%部分之利息經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不得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然「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為「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亦即,如債務人任意給付超過16%部分之利息,因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故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二、調降利率後之配套措施
如修正前已約定高於16%最高週年利率上限之利息,修正草案公布施行後又該如何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修正草案規定:「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亦即,是否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視「利息發生」時而定,當事人縱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高於16%之利息,如利息發生之時點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尚未施行,則不溯及既往;反之,如利息發生之時點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已施行,則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高於16%部分無效。
另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通過「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修正草案」規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此,新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註1:29 年渝上字第 1306 號判例:「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