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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8種跟蹤騷擾行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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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近來跟蹤騷擾事件頻傳,已成犯罪隱憂,為嚇阻犯罪並保護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免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立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自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 號令制定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是指違反他人意願,反覆持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以下八種行為:

一、監視、觀察、跟蹤行蹤。

二、盯梢、守候、尾隨他人之經常活動及出入場所。

三、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干擾。

五、要求約會等追求行為。

六、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最高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最高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不幸遇到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者可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警方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調查後若發現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方可對行為人為書面告誡,若行為人受警方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者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或有違反保護令之情事,經法官認定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得進行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