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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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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並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來台投資,此次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嚴審大陸地區投資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投資
(一) 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關於陸資持股「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方式,不再依據原本的「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將陸資持股採逐層認定,即針對各層股東分別判斷陸資持股百分比是否逾百分之三十,倘某一股東之上一層股東中,陸資持股達30%,該股東將視為大陸地區投資人,其對下一層股東之持股全數納入陸資持股計算。
(二)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若陸資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等、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能控制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均可能認定為第三地區陸資。

二、擴大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而須取得許可之態樣:因應投資行為多樣化,投審會也將「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與「併購」納為投資樣態之一,若陸資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台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營業或財產,都必須先行申請。

三、限制大陸地區黨政軍企業來台進行投資。